泰国av 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、文物及泰国av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研究拟订全省泰国av 政策措施,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。
(二)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、文化产业、文物事业和泰国av业发展,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推进泰国av 融合发展,推进泰国av 体制机制改革。
(三)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,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,组织全省泰国av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,促进泰国av 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,制定全省泰国av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,指导、推进全域泰国av。
(四)指导、管理全省文艺事业,指导艺术创作生产,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,推动各门类艺术、各艺术品种发展。
(五)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,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泰国av公共服务建设,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,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、均等化。
(六)指导、推进全省泰国av 科技创新发展,推进泰国av 行业信息化、标准化建设,负责泰国av 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。
(七)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,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、传承、普及、弘扬和振兴。
(八)统筹协调全省文化产业和泰国av产业,组织实施泰国av 资源普查、挖掘、保护和利用工作,促进文化产业和泰国av产业发展。
(九)指导全省泰国av 市场发展,对泰国av 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,推进泰国av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,依法规范泰国av 市场,负责全省泰国av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,承担全省泰国av经济运行监测。
(十)负责指导、协调全省不可移动文物(包含附属文物)的管理、保护、抢救、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。
(十一)负责指导、协调全省博物馆收藏、研究、展示等工作,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。
(十二)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,组织查处全省性、跨区域文化、文物、出版、广播电视、电影、泰国av等市场的违法行为,督查督办重大案件,维护市场秩序。
(十三)指导、管理全省泰国av 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、合作和宣传、推广工作,组织开展对外及港澳台泰国av 交流活动。
(十四)完成省委、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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